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人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全国首例主题乐园领域服务商标刑事案件,也是前述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范围内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具有重大示范意义和里程碑价值,也为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引。
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额巨大,海华永泰律所黄剑林律师团队作为环球影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服务团队,在案件的调查取证、刑事报案、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二审各阶段,全程代理环球影业参与该刑事案件,最终实现对六被告人假冒服务商标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主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160万罚金),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本案中实现了六被告人与权利人就冻结款项在刑附民程序中达成和解并依法优先退赔权利人的先例。
一
案件概况
2023年,环球影业发现被告人在其经营的“北京环球影城贵宾预定中心”网站销售“北京环球影城贵宾套餐”,网页显著位置使用带有“”、“北京环球度假区”、“环球影城度假区”等标识的图片、文字以及环球度假区经典游玩项目宣传图片,且部分贵宾套餐价格比环球官方价格更高。
二、被告人销售的假冒环球影城贵宾服务截图(部分)

涉案假冒网页截图

海华永泰办案团队于2023年11月就本案启动调查。2025年5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共六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营利,情节特别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五被告人不服上诉,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2刑初1181号。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刑终348号。
三、难点破解
海华永泰办案团队认为,本案就相同商标的认定较为清晰明确,但因服务的无形性,对于“同一种服务”及“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认定,须参照最新司法解释及目前司法实践进行审查及认定。
(一)对于“同一服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一)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三)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海华永泰办案团队认为,“环球影城贵宾服务”及“环球影城私享贵宾服务”是权利人完全自营的一种服务,虽然“贵宾服务”这一名称并非是商标注册证核准的“服务项目名称”,但环球公司的“环球影城贵宾服务”及“环球影城私享贵宾服务”本质与被告人假冒的“环球影城贵宾服务”均属于“导游服务、娱乐服务及游乐园服务”(“导游服务、娱乐服务及游乐园服务”是环球公司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服务项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大量消费者被混淆误认为被告人提供的“环球影城贵宾套餐”中包含的“导游、娱乐及游乐园服务”就是权利人提供的官方服务(或与环球官方存在合作),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二)被告人主张“门票及优速通”均是环球官方购买,并不能阻碍犯罪行为成立,被告人不能主张“正当使用”
海华永泰办案团队认为,被告人所假冒的“环球影城贵宾服务”包含“导游+门票+优速通”,和权利人提供的官方服务在实际服务质量及服务体验上存在本质区别。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包含了“全程导览服务+游览行程规划+贵宾入园快速通道+贵宾身份标识+专属绝佳观演席位+贵宾餐厅专属美食”等精心定制的服务。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导游+门票+优速通”的简单叠加,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环球影城官方的贵宾服务,但实际上却以更高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品质极低的服务,而购买了假冒服务的消费者可能将这些负面体验都归因于权利人,该犯罪行为也同时造成了普通消费者的大额物质损失。本案的案发正是因为消费者被误导后购买了假冒服务,在乐园内因为对服务体验不满而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权利人的财产及商誉都造成极大损害。
就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认定,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6条,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使用出于善意;(二)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三)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在本案中,本案被告人在其假冒的贵宾服务上使用环球影城系列商标,系作为自己服务的商标使用,存在明显恶意,主要目的是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这是环球官方或合作的贵宾服务,不构成“正当使用”。
(三)刑附民程序中被告人冻结款项优先退赔权利人的争取
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刑,但在实践中落实这点需要克服诸多困难和挑战,客观上也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海华永泰办案团队检索援引了支持权利人优先从违法所得中获得退赔的学者意见、司法实践案例,以及国外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立法经验作为支撑。最终,本案在法院专业的审理及主持下,实现了于一审刑事判决作出前,在刑附民程序中就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并将被冻结的被告人资产优先用于支付刑附民和解赔偿款的先例,对于此类案件中权利人的维权系有益的参考。
四、结 语
对于此类案件,其他权利人或当事人曾采取过不同的维权路径。例如,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支持消费者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判令旅行社全额退款;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则针对旅行社的类似犯罪行为,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较而言,本案权利人选择站在维权的最前线,从源头上制止了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非法使用,有效防止了广大消费者受到混淆和误导,彰显了更为积极的社会价值与示范效应。
本案得以成功办结,有赖于权利人法务团队的通力协作,以及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的专业审查与高效办案,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交出的一份优异答卷。本案不仅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了权利人最宝贵的知识产权,更进一步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海华永泰承办律师介绍
黄剑林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黄剑林律师,海华永泰总所高级合伙人,知产委副主任,兼任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及特邀研究员,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导等。黄剑林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在客户中广受好评,曾入选《IPR Daily》“50位50岁以下的知识产权精英律师”及《知产力》评选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TOP50”榜单等。黄律师代理了诸多业界里程碑式的案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案例、省级人民法院十大案例、或国家部委的典型案例名录等。黄剑林律师也是天津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 联系方式:peterhuang@hiwayslaw.com 公佳卉 海华永泰律师 公佳卉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总所执业律师。公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获硕士学位。公佳卉律师服务的客户涉及诸多领域,如影视传媒、授权许可、工业制造、互联网、MCN机构、医疗、科技、家具、装修设计、农业生产等。目前在海华永泰主要负责在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案件,以及商标代理及布局,曾代理业界多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太浩宇 海华永泰律师 太浩宇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总所执业律师。太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利兹大学法学院,太浩宇律师服务的客户涉及诸多领域,服务的客户多为跨国企业,涉及不同的领域,如:零售连锁、影视传媒、房地产、医疗、家具等。目前主要负责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及争端解决案件,曾代理客户赢得多个大额判赔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