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初,某小区两部电梯频繁出现电路板损坏故障。时任某电梯公司维修工张某被公司工作人员怀疑人为破坏,后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于2019年4月被公安机关传唤,次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11605元。张某不服上诉,三个月后某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满后,张某先后向某中级法院、某高级法院及某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就在几近绝望之际,某市检察院以“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某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某高级法院指令某中级法院再审。该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某区法院重审。
2026年5月9日,某区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判决张某无罪。此时距离案发已逾七年,邓学平律师介入援助该案已经四年半。
二、律师工作
张某在申诉无门、几近绝望之际,辗转找到上海的邓学平律师和北京的杨舒律师。两位律师在研究案情后,初步认定案件存在重大冤错可能。考虑到张某工作不稳定,经济十分拮据,加上常年异地奔波维权,两位律师决定为张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这份援助,一晃就是四年多,期间还经历了疫情等困难。但是邓学平律师跟张某一样,克服重重困难,始终没有放弃。
1. 组建团队,系统阅卷。跟收费案件一样,邓学平律师组建一个专门的办案团队。邓律师亲自带领团队研究证据细节,梳理指控和定罪逻辑。通过细节比对,发现扣押清单的电路板型号和鉴定电路板型号不服,最终发现损毁的电路板原件已经销毁,报案公司拿了一个替代品去做的鉴定。众所周知,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结果犯,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鉴定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替代品鉴定从根本上否定了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2. 细致指导,收集证据。邓学平律师信奉“巧舌如簧,不如证据呈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邓学平律师多次指导张某尽可能的收集各类有利证据,包括电梯故障处理反馈表、维修群微信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意见、公司内部邮件等。张某使用自己的账户获取的公司内部邮件,证明报案公司在答复小区业主时将电梯损毁原因归结为“跑水事故”而非“人为破坏”。
3. 陈述冤情,多方反映。检察院抗诉后,历次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邓学平律师都精心准备、全力以赴。在疫情最严重的时期,邓学平律师无法出行,只能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庭审。邓学平律师除了向法检机关递交了数万字的申诉意见、辩护意见,还向多级相关政法部门寄送了《情况反映》等材料,客观陈述案情、请求领导关注。
三、核心辩点
邓学平律师一直主张,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说了算,而在于说的对。说不对,律师将毫无价值。对比无罪判决书和律师辩护意见,发现法院的无罪判决理由和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高度重合。毫不夸张地说,邓学平律师的辩护为法院的无罪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子弹。
1.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张某在侦查阶段共有9次询问或讯问笔录,其中仅2份有录音录像,且录像不完整。第一份笔录即为无罪辩解,后续有罪供述内容重复、系复制粘贴产物。张某当庭详细陈述了被带至隔壁小房间、执法记录仪时开时关、遭受恐吓威胁的具体线索。辩护团队据此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指出夜间审讯、疲劳审讯、笔录时间与提解证时间矛盾等问题。
2.在案物证不具备同一性
控方指控张某损坏6块电路板,但报案单位出具的报价单列明损坏印板共17块,两者在数量、型号上均存在矛盾。送检鉴定的电路板并非原始损坏部件,而是替代品,无法证明与指控犯罪的同一性、关联性。
3. 重要证据未能到案
电梯都有监控摄像头。如果张某人为破坏电梯,并且公司已经去公安机关报案,不可能不去调取电梯的监控录像或楼道的监控录像。更重要的是,指控张某通过丢螺丝等方式破坏,却未能在井道或电梯里面找到螺丝,作案工具始终没有到案。
4.作案手段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张某供述的作案方式为"调换正负极"和"投掷螺丝"。但经法官现场勘验,涉案电梯电路板接口处有防反接设计,一侧为三个凹槽,另一侧为四个凹槽,不能直接反插。关于投掷螺丝,报案单位员工亦承认"扔螺丝不可能每次都坏同一个位置"。更重要的是,若按有罪供述所述在电梯带电状态下操作,破坏者本身具有极高危险性,张某本人作案后几乎不可能安全退出。
5.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案涉电梯在指控时间段内发生过跑水事故,有证人证实"跑水导致的短路与人为破坏导致的短路无法区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证实,因楼道管道跑水,电梯轿顶和底坑被水浸泡,可能导致电路板损坏。电梯线路设计缺陷、防水处理不足等变量亦未排除。
四、逆转乾坤
虽然某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但抗诉书并未采用"事实认定错误"的确定性结论,而仅以弹性表述“可能存在错误”。也即,到底有没有错,需要再审进行查明。这预示着纠错之路绝非坦途。
果不其然,在某中级法院再审开庭前,检方补充提交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都旨在强化原审判决。虽然两位律师当庭对这些证据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但某分检依然坚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维持原判。上级检察院虽然提出了抗诉,但下级检察院却当庭建议维持原判,这样的剧情令人倍感煎熬。
检方坚信张某作案,除了张某曾经作出过有罪供述外,还因为以下三个案情事实:每次电梯损坏都是张某最先发现的、修好的电梯不可能再坏、张某离职后电梯就再也没有损坏过。
对此,邓学平律师结合在案证据、逻辑常识和辩方自行收集的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包括:有辩方证人证明有些电梯损坏并非张某首先发现、既然新电梯都可以坏那么修好的电梯当然也可能再坏、张某离职后不久涉案小区电梯发生过维修记录。
再审开完庭后,法院顶住压力将案件发回重审。邓学平律师一度认为发回重审后检方可能会撤回起诉。但发回重审后,案件却陷入了长时间的停顿。好不容易迎来正式开庭,区检察院又补充了大量证据,包括对一些专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检方非但没有撤回起诉,反而继续坚持有罪指控。一时间,大家对案件走向又重新燃起了焦虑和不安。
幸运的是,在张某的执着坚守、有关法官检察官的尽责履职以及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这起耗时七年之久的案件终于迎来转机。法院采信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经审委会讨论最终判决张某无罪。这场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并顺水推舟的产物,而是从艰难博弈中"凿"出来的法治成果。
无罪判决很难,通过申诉的方式改判无罪尤其艰难。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个案件结果印证了:在证据存在根本缺陷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持续的程序推动和扎实的法律辩护,是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正义的。
律师介绍 邓学平 海华永泰虹桥办公室主任 邓学平律师,中国刑辩律师,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拥有检察官与律师的双重职业背景,曾在检察机关工作7年,后转型从事律师职业。他以严谨的逻辑思维、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富有感染力的辩护风格著称,代理了雷洋案、张扣扣案、陕西渭南虐童案等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邓学平不仅在实务领域表现卓越,还积极投身法学教育与研究,著有《给正义一点时间》、《法影下的中国》等多部法律著作,并担任多所高校兼职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