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标准、量刑档次、骗税款的意图
跨境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业态,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据海关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总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持续领跑全球贸易增速。这种高速扩张背后,是商业模式创新与监管体系滞后的深刻矛盾——一方面,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新型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如社交电商直播出海、独立站运营等;另一方面,税收征管制度仍停留在传统贸易框架,导致“制度真空”与“执行落差”。 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于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使得税务登记制度难以适用;数字化商品的无形性导致征税对象界定困难,如跨境软件下载、云服务订阅等交易,其应税属性常被包装为“技术服务费”以降低税负;跨境支付的隐蔽性加剧税源监控难度,加密货币、地下钱庄等非正规结算渠道成为税款流失的重灾区;现行税收制度对税源和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应对目前的数字经济活动也存在一定困难。税收流失规模的持续扩大直接威胁国家财政安全,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已难以应对,刑事制裁成为必要补充。
二、新型商业模式的涉税违规形式与刑事边界
(一)买单出口:从灰色操作到刑事重灾区 买单出口作为跨境电商早期普遍采用的模式,其操作逻辑是无进出口权的中小电商通过支付“买单费”,借用他人进出口经营权办理通关手续,本质是逃避出口退税审核。2015年胡某某伙同他人商议成立公司以“代理出口退税”的方式获利,先后以黄石某某公司、贵州某某公司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内销合同)。同时,胡某某以某丙公司与黄石某某公司、以某乙公司与贵州某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外销合同),通过买单出口等方式变造出口报关单,虚构“代理出口”事实,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一千多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号:(2024)鄂0203刑初10号】。 (二)转移定价与离岸架构滥用:“避税型”离岸模式 跨境电商通过离岸架构进行利润转移的典型模式包括:在低税率地区设立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离岸账户;利用VIE架构将境内经营利润转化为“境外服务费”;通过无形资产作价转移,如将软件著作权低价转让给离岸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向境内收取高额授权费。 但如果利润转移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处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不合理商业安排导致税收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三)低申报与虚报 低申报与虚报行为在跨境电商B2C模式中尤为突出,如申报金额远低于实际交易价,通过伪造合同、虚报品名、拆分发票等方式降低关税;伪造原产地证明,骗取自贸协定关税优惠;虚构出口退税率,将低退税率商品伪报为高退税率商品。一旦被海关发现,企业将面临罚款、补缴税款甚至没收货物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认定为逃税、走私,承担刑事责任。
三、涉税刑事风险司法实践难点
跨境电商涉税案件的刑事认定面临三大特殊难题: (一)税收管辖权冲突 当交易涉及多个国家(地区)时,如何确定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成为争议焦点。由于跨境电商交易的跨地域特性,容易引发各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中国税务机关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交易发生地主张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情形,导致案件管辖权认定困难。例如,2023年浙江省税务局查处的某跨境电商企业偷逃税案(浙税稽罚〔2023〕134号)中,该企业在杭州注册但实际运营主体位于境外,交易资金通过离岸账户流转,引发中、美、新三国税务机关对管辖权的争议。 (二)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 跨境交易的电子数据存储于境外服务器时,其真实性、完整性难以核实。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开始系统性审查跨境电子证据,但境外服务器数据的取证仍面临程序合法性与证据真实性的双重质疑,导致多起案件因关键交易数据无法采信而难以定罪。 (三)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 在监管初期,跨境电商平台与税务系统未实现数据互通,大量卖家利用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交易,形成多收入来源监管盲区,导致税收流失。 四、跨境电商税务透明化监管落地
2025年6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标志着跨境电商税务监管进入“全透明时代”。亚马逊、eBay、TikTok Shop等互联网平台首次被强制向税务机关报送卖家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以及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若平台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条进行处理,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平台的数据现已成为涉税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来源。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1条,平台负有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司法实践中,支付宝、微信支付的资金流水,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站的交易记录,成为认定逃税金额的重要依据。 五、风险防控路径:从合规重构到刑事辩护
(一)商业模式合规重构 企业应建立“透明化关联交易体系”,在关联协议中明确定价依据,参考OECD《转让定价指南》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定交易价格;支付结算方面,应采用“公对公”结算模式,避免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可借助“税路通”等官方平台完成跨境支付;税务处理方面,对数字化商品应区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税目适用,避免因税目混淆引发风险。 (二)税务管理能力建设 跨境电商需构建专业化税务管理体系,提升国际税制研究能力,跟踪学习欧盟、美国等主要市场的税制变化,如欧盟IOSS增值税申报系统、美国销售税nexus规则等。部署智能税务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自动归集、纳税申报自动生成。设立税务争议应对团队,在面临稽查时能快速响应。 (三)刑事风险专业应对 跨境电商涉税刑事风险的应对需构建全流程机制。 自查交易数据与申报数据是否具备一致性,通过大数据比对识别差异项;聘请专业机构对VIE架构、离岸账户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出口退税凭证需保证真实性,对报关单、进项发票等凭证进行穿透式核查,避免使用虚假凭证。 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封存交易数据、梳理业务流程、组建专业团队,形成完整交易链条证据,采用三单合一存证,每笔交易留存平台订单、支付凭证、物流单据,以证明业务真实性。同时应注重与执法机关的专业沟通,用商业逻辑解释交易模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误判。 若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护策略可注重三个要点: (1)主观故意的抗辩。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能够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若企业已建立合规体系且能够证明其对下属行为不知情,可争取从轻处罚。 (2)数额认定的抗辩。区分实际交易金额与应纳税额,剔除不应计入的部分。逃税罪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若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但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不得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未达定罪门槛,可主张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主张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行刑衔接的抗辩。前置税务程序的抗辩,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可阻却刑事立案。对税务机关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平台报送的电子数据,若非原始证据,可对电子证据提出质疑。
结论:合规是跨境商业可持续性的核心基石
跨境电商的高速发展与全球税收监管的强化,使得涉税合规已从“可选项”变为“生存项”。跨境电商涉税刑事案件增长,量刑标准不断趋严,跨境新业态税收刑事风险防控措施亟待完善。若将合规视为成本负担,终将为短期利益付出沉重代价,而将合规内化为商业模式一部分的企业,则能在全球市场中获得持久竞争力。 欧盟对合规企业实施“快速通关”“低稽查率”等激励措施,我国也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推行“合规激励清单”,对合规企业给予通关、税收等便利。在全球税收治理协同加强的背景下,合规能力将成为跨境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只有筑牢合规基石,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行稳致远。 跨境电商的涉税刑事风险治理,既需要企业自身构建合规体系,也需要监管部门建立分级处理机制,更需要国际社会形成执法协同、规则互认的合作格局。唯有多方合力,才能实现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全球数字经济贡献稳定力量。
作者简介 陈崇伦 海华永泰沈阳办公室律师 陈崇伦律师,2010年至2022年,先后工作于某市检察系统。曾任公诉处-公诉人,反贪局-侦查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处-侦查员,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部-负责人,刑法执行监督部-负责人,控告申诉部-负责人,在职期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经济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检察系统工作期间曾获得省级个人嘉奖一次,入选省优秀侦查员人才库,最高检全国优秀控告申诉岗、最高检二级派驻岗,常年配合纪委监委办案。 擅长领域:经济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刑罚执行案件、二审再审案件的办理。 邮箱:jackloon@126.com 手机:18002496711